奕劻曾国藩章节目录 厉害了我的国 :中国古人的经济学思维无弹窗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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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我的国 :中国古人的经济学思维》主人公叫奕劻曾国藩,是小谷所著的都市小说,目前正在追书云连载。本书所论及的时间段跨及秦朝至清朝,作者对封建时代的研究,从论述内容上讲,不仅仅限于对经济思想、经济制度的探究,还大略讲了在农业经济思想影响下的礼制结构,以一般至特殊、思想到制度的顺序论述,探讨古人的经济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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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试读

  唐朝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经济的发展与规模有长足的发展。隋朝末年因为战乱的关系产生大量无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续推行,对于稳定农业有很大的帮助。而自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的江南经济持续提升,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而唐朝掌握南北经济使得经济十分强盛。甚至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残破不堪,但唐朝政府还可以依赖江南的经济而持续复苏。自隋唐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1.1 经济改革,政府调控
  众所周知,唐朝的政治及地理版图大多承袭于隋朝,而唐朝的均田制则是隋朝根据南北朝时期北魏均田制的基础上改造而来。在唐朝开国之初,统治者延续了浓厚的“重农抑商”思想,政府派遣官员到各地商品贸易活动区进行管理,在交易的时间上也有严格的限制。为了减少土地兼并的现象,在农业上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的一项开创性改革,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这一制度对巩固封建王朝统治,恢复因战乱而衰败的国家经济和农业生产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西魏权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创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鱼符,之后名存实亡。
  “均田制”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业、手工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各种新型农器、手工工具层出不穷,品种繁多的农产品、手工业品也开始在市场上流通。这种基本的经济政策在初唐时期有利于政治的稳定和国家的赋税收入,但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依照官品授永业田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虽然没有直接分割地主的财产,但有效限制了他们的土地扩张,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统治;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唐朝时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给人民而征其租赋,分成公田与私田。身死后公田缴还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传后的私田即“永业田”。 由于隋末民变产生大量无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员与王公贵族也各有额定的永业田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租庸调制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缴固定的栗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为国家服的劳役,调是每丁按照当地特产缴纳绢麻之物,如果不产绢麻可用银两代替,庸和调也可用一定数量的绢免役。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唐高宗时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唐玄宗时已高达二百多万贯。
  得益于均田制,府兵兵源在唐朝前、中期,处于充沛期,军士家中有田,并无后顾之忧。而百姓有田,则民富而国强。强大的经济同时又再次促进军事的发展,保证了大唐军械的精良。
  唐朝廷将一部分官田设为赐田(供贵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驿田(供驿站)、屯田(供军政),而剩余田地实行均田制分配于众。均田令规定政府依户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两田区,是一种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岁或以下为黄,四岁或以上为小,十六岁或以上为中,廿一岁或以上为丁,六十岁或以上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公田八十亩、私田二十亩),老男和残障人授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田卅亩。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亩,尼姑女冠则有廿亩。奴婢、妇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贵族、官吏和勋官则分别按其戚亲近远、品级高低、功勋大小分配适当的私田。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均田制不仅有助于确保朝廷财政收入和满足上层贵族官僚对地产的需求,同时它也对唐初生产力的复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对人民的经济压力不会很大,但是人口流动不能过大,户籍和田籍需要齐全清楚。如果政治败坏,田地过度兼并,闲田过少,人民过度避税,这两个制度就会走向瓦解。武周末年均田制开始形同虚设,政治渐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连年入侵,人民逃避徭役,逃亡者渐增。唐玄宗天宝后期,不课税的户约占全国总户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六分之五,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安史之乱后,户口逃匿者增加,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所以在唐朝后期出现了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制定两税法,并且废除其余名目的租税。两税法即政府以当地现有的男丁与田地数为依据,划分等级,规定分两次于夏天、秋天纳税。而商人是以货物总值的三十分之一,于所在的州县纳税。其税额,原本用钱为单位,到唐穆宗时以布代替。
  这样,官僚、贵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纳税,减轻了平民的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两税法虽然简化赋税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废除。使得户籍持续陷入混乱,田地兼并的问题也都没有解决。此后中国的赋税制度,一直沿袭两税法的原则,没有再恢复授田制度。
  两税法未能阻挡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朝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先后对盐、铁、酒、矿等实行专卖制度,并且课茶税与关税等。
  除了均田制,初唐时期政府还提出“宽商利末”的思想,“安史之乱”前的历任皇帝也都对商业采取了放任政策,烟酒、关市等大小交易均不征税。开关弛禁,甚至废除了关卡稽查制度,历代大臣多有进谏加征商税、关税者,也大都不被皇帝采纳。开明包容、放任自流的经济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商人的积极性,鼓励人们从事商业经营,成为唐朝初期经济发展的强大助力。
  随着唐朝政权的稳固和国力的加强,政治社会趋于稳定,农业、手工业长足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物质和精神需求也逐渐丰富起来,单靠农业经济的支撑显然已无法满足。统治阶级认识到,商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唐朝政治开明、外交开放、文化交流、民族交融,对外商业贸易往来不断,这些因素都推动着唐朝的经济政策逐渐由“抑商”向“扶商”转变。一场关于市场经济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但随着商品经济蒸蒸日上,一些新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商人通过经商获得的丰厚利润让一些在朝的官员眼红不已,大批官吏开始兼营商业,通过放债、租赁等牟取暴利。官吏的经商行为打破了市场经济的平衡,政治趋于***,经济日益混乱,商人苦不堪言。
  武德七年唐高祖曾下令禁止朝廷官员参与任何商业活动,这一举措在当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官员经商的现象,维护了正常的商业秩序,也体现了唐朝政府对商品经济的宏观调控。
  1.2 颁发度牒,寺院敛财
  所谓“度牒”,就是僧人的出家凭证,相当于僧尼的专属身份证。至今仍然在宗教界内实行。自唐朝草创度牒制度以来,至今约有1300多年的历史。而度牒也经常作为商品或货币,流通于市场。以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
  而寺院经济是指佛教寺院利用自身条件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从而为寺院带来高额回报的行为,寺院经济是中国佛教的一大特色,按照印度佛教教义,出家修行的僧侣应以乞讨为主,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和各种经济活动,但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由于受到“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影响,再加上中国人本身骨子里的“要强”精神,不愿意向人伸手乞讨,因此,佛教寺院不仅占有田产,而且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尤其是南北朝时期,随着皇帝、贵族、民间地主们的布施逐渐增多,寺院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大增,随之而来的就是寺院的经济活动明显加强,寺院经济甚至在当时的社会当中已经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南北朝隋唐时期的寺院和僧尼,除了拥有不服徭役、不用缴纳赋税等特权外,还有独特的寺院经济收入。这也是寺院数量和规模在当时发展到巅峰的重要原因。
  佛教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证明,政府是否支持和提倡是佛教兴盛的根本所在,经过隋末战争的洗礼,在唐朝初建伊始,唐高祖对佛教便采取了默许和共存的态度,之所以有这样的决定,是因为佛教的某些教义对教化百姓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巩固统治阶级政权有现实意义。
  因此,唐朝的历代皇帝都十分注重佛教的传播和发展,赏赐相关寺院大量的田产就显得顺理成章,这一部分的田产也是寺院的重要来源,以山西的玄中寺为例,从北魏孝文帝开始计算,一直到唐宪宗时期,受赏赐的田产甚至遍及方圆一百五十里,可见数量之巨大。
  唐朝初期,开始实行“均田制”,僧尼都可以得到一份田产,按照当时的政策,僧人每人可以分得田地三十亩,尼姑可以分得二十亩,这种政策的本身足以说明,朝廷正式承认了寺院经济属于社会经济的一部分,而且寺院有免除赋税和徭役的特权,如此一来,寺院经济急剧膨胀,大量人口涌入佛门净地。
  一些地方富户或者地主为了逃避纳税,和寺院达成某种协议,把自己的财产纳入到寺院的庇护之下,向寺院交纳一笔所谓的“保护费”,这样就可以省下大笔的赋税钱;还有一部分人出家是为了逃避徭役,或者为了不劳而获,其目的更加不纯,这样一来,政府缺失了大量的税收和劳动力。
  寺院庄田的来源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统治阶级、官僚贵族和普通百姓的施舍。由于当时的统治者由于思想上极度倾向佛教,不可避免地出现主动营建寺院庄田的情况。根据当时的《南朝佛寺志》统计,除去创建者不详的寺庙外,属于皇帝主持修建的就有33座 。
  由于受到“来生转世”等思想的影响,一些民间地主、商贾巨富,甚至是皇亲国戚都纷纷慷慨解囊,向寺院做善事,祈求来世有好报,他们捐赠的数量往往是巨大的,有的甚至临死前把所有的财产都捐献给寺院,还有一部分高官和贵族,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财产数量,逃避赋税,往往把大部分田产挂在寺院名下,这样一来,寺院的田产数量就非常惊人了。
  其次就是寺院地主所有者,在寺院内以庄园的形式经营地产。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手段,获得了相当于封建领地的收入形式。
  但寺院除了从事垦殖田圃外,也有从事商业、手工业、占卜等事业的。这些经济活动并不是为了必要的寺院生活开销,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行为。在统治者看来,已经发展到与自己争利的地步。因为此类活动不但不用缴税赋役,还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到了唐代甚至有“天下十分财,而佛有七八”的诡异说法。
  寺院的房产是寺院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是寺院经济发展的基础,有了这些不动产,寺院可以依托这些房产来产生高额的利润,用以维持整个寺院的运转,在城市里的寺院,一般利用这些房产进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开设各种店铺,或者用来出租,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风景秀丽区域的寺院,可以利用这些房产开设旅店,接待来往的客商和游人。
  寺院的房产一般都很多,规模较大的寺院,所属房产往往可以达到几百间甚至上千间,据相关资料记载,当时长安城的章敬寺有四十八院,房间四千一百三十余间,大慈恩寺有房间一千八百九十七间,可以说规模宏大。
  寺院房产的来源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皇上赏赐,有的是民间富商捐赠,有的属于寺院自己修建,这些数目庞大的房产,往往是寺院的“摇钱树”,能给寺院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
  随着佛教在唐代的不断发展壮大,影响力也不断提升,寺院的规模也不断在扩大,除了接待原来的行脚僧,还陆续接待民间的佛教俗家弟子以及众多笃信佛教的信男信女,后来干脆发展成为一项产业,面向社会开放,为广大游客提供食宿,实行有偿服务,寺院旅店业开始兴盛起来,成为比较显著的社会现象和经济特征。
  据《金石萃编》记载:“开元二十七年,易州抱阳寺曾造长廊一百三十余间,以为邸店。陇州大像寺有东市善和坊店舍共六间半,是供给东市客商租赁的邸店。”,由此可见,各地的寺院都有供客商租用的邸店,这些邸店视其寺院的大小规模不同也不尽相同。
  由于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寺院拥有的旅舍众多,不仅作为民间商旅和游客的旅馆,有时甚至政府也会把这些邸店作为临时性旅馆来征用,用来接待来京科举答案的学子们,唐宪宗元和三年,朝廷颁布:“举人试迄,有逼夜纳策,计不得归者,并于光宅寺止宿;应巡检勾当官吏并随从人等,待举人纳策毕,并赴保寿寺止宿。扔各仰金吾卫使差人监引,送至宿所,如勾当,勿令喧杂。”
  寺院里的这些邸店一般为了适应需求,都有长租和短租,长租可达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短租几日、十几日不等。由于唐代庙会盛行,在庙会举行期间,前来住宿的人比平时多很多,使得寺院的旅店生意非常兴隆,“日进斗金”也毫不夸张。
  随着时间的推移,朝廷也发现了这个现象,为了杜绝和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以及把寺院敛的财想法子把钱从宗教僧侣嘴里抠出来。政府对僧尼实行“度牒制”,向僧尼颁发度牒,并限制数量,这个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僧尼的数量,但私下里僧尼出家的现象依然很多,只不过没有政府颁发的度牒,成为“私僧”或“私尼”,唐朝中后期,尤其是“安史之乱”以后,政府为了筹集军饷,充盈国库,甚至使用卖度牒的方法敛财,最后导致全国的僧尼泛滥,数量难以统计。
  度牒在唐代由尚书省祠部发行,因此又称祠部牒。度赚上详载僧尼的本籍、俗名、年龄、所属寺院、师名等内容,大致相当于今天的身份证。有了这份度牒便可随意行走,还获得了免除赋税徭役等特权。这在限制农民自由迁徙的时代,还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除了限制性地颁发度牒外,唐朝还一反隋朝的宗教宽容政策,严格限制寺院建造的政策。在隋朝时期,有僧行处皆为立寺。因此隋代寺院数量增加很快。唐高祖在位时期,却并未如隋代统治者那样大力推崇佛教,反而淘汰了不少寺院僧尼。但在武则天继位后,由于其崇信佛教,因此又对佛寺的发展选择网开一面。
  安史之乱爆发后,宰相杨国忠献策,不用耗费正库之物便能筹钱。于是让御史崔众去河东收钱度僧尼道士。结果,很快就得钱百万。后来唐肃宗在彭原郡时因“军兴用度不足”,也通过贩卖度牒的方式来筹钱。
  尽管朝廷开始逐渐滥发度牒,但此时度牒发行手续仍然比较复杂。跟后来宋朝时的度牒经济规模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唐朝中后期,政府为了避免民间百姓虚假剃度而使国家税款流失,实行了“两税法”的税收制度,取消了寺院的免税特权,寺院必须要向政府交纳赋税,这也迫使寺院必须要找到一条增加寺院财政收入的途径,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作用,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自给自足”式寺院经济逐渐开始萌芽、成长,以至于后来的蓬勃发展,这就是唐代寺院旅店业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
  唐代寺院旅店业是寺院经济的主要代表形式,也是寺院经济发达的产物,寺院旅店业的兴盛,不仅有利于寺院经济的积累,也有利于扩大佛教的影响,对当时佛教的发展做出了相当的贡献,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本身的局限性,寺院经济的扩张以及寺院本身过分的世俗化,都与佛教本身的教义不相适应。
  然而,唐代的寺院经济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了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之中,对国家的经济文化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佛教本身也因此发生了过多或少的改变,使佛教的中国化特征得以充分体现。
  1.3 鼓励外贸,中外互市
  唐朝初期,经过高祖、太宗、武则天、高宗的一系列勤政措施,社会各项经济制度已臻完善,加上前朝举倾国之力开凿的大运河的南北贯通作用,国内经济飞速发展。加上统治者对海外贸易的鼓励和国家的长期统一,为海外贸易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唐朝海外贸易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
  南北朝时已有外国人来华通商,经济、文化各方面均有来往。到了隋唐时,国人对海外的地理知识已很熟悉了,如隋代人裴矩作《西域图记》,书中说明自敦煌向西出去有三条通道,又如唐人贾耽著有《海内华夷图》,都与世界地理有关。清人吴承志也读到贾耽记边州入四夷道里考实及地理知识的书。又如玄奘法师,原姓陈,他从隋末出国,到唐初回国,著有《大唐西域记》。
  唐朝时对农具和灌溉技术进行不断改进,继隋运河之后又修建了二百多项水利工程,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唐朝纺织业是较为典型的代表,如河北地区的绫罗、江南地区的纱、益州地区的锦等,其中最为有名的是江南地区的缭绫,当地许多丝织品都被列为贡品,中央织染署的规模也十分庞大,这就共同构成了唐朝高度发达的纺织业。
  丝绸交易在海外贸易占的比例极大,农业和手工业的发达促进了商业的繁荣,茶、丝绸等物品深受海外国家喜爱,农业手工业的发达使得这些产品能大量出口,是海外贸易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
  加之南方自然经济发达,水运条件优越,唐代的造船业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最先采用了榫接钉合和水密隔舱的技术,促进了航海业及海外贸易的发展。
  据《旧唐书》所载,“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船,以珍货与中国交市”,《新唐书》同载,“外蕃岁以珠、玳瑁、异香、文犀浮海至”,《大唐六典·中尚署》中也提到,“其紫檀榈、檀香、象牙、翡翠毛、黄婴毛、青虫珍珠、紫矿、水银,出广州及安南”。
  这些珍奇的大量流入,正是为了满足唐朝皇室对奢侈珍宝的需求。皇室对奇珍异宝的需求,必然也促使了唐朝鼓励海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南方沿海的海外贸易是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在安史之乱后,许多州县变为废墟,人民生活极为困苦而且此后唐朝边防空虚,对边疆的控制大大减弱,在民族关系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也就减少了对陆上丝绸之路的控制。随着平叛军费支出过多,藩镇割据纷纷各自为政,唐朝财政的空虚愈加需要利润高额的海外贸易来弥补。
  关于海舶方面,中国的海上交通亦很早就有。《论语》有云:"道不行,乘桴浮于海。"意思就是说,孔子已讲到国人可以自由去海外了。战国初吴国攻打齐国是自己造船舶,从上海直航烟台。先秦时期,秦始皇帝派遣徐福带领童男童女渡船前去寻找三神山,谁知徐福一去不复返,徐福住下来的地方叫做"夷洲"。三国时代已有大批人由海路去安南,可见中国航海事业很早就有。
  唐代一开始,海外交通便十分频繁,已形成了国际局面。当时已有域外交通,这域外交通可分两方面来说,一是西北的陆路交通,一是东南的海上交通。
  东晋南朝时,有很多外国宗***来华,主要是印度的佛***,北朝时佛教很盛。东晋时已有海上的军事冲突,如著名的海盗卢循捣乱。宋、齐、梁、陈四朝,海上交通极盛,说明中国并不闭关自守。南北朝时,我国自称蛮夷,却称印度为世界文化之中心。隋唐时代出了很多地理学家,如隋之裴矩、唐之贾耽等均是。
  中国人的海舶及海上交通的发展早于西方人,至于内河交通,《旧唐书》中云:"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货往来,昩旦永日。" 陆上交通叫"关",海上交通叫"津"。由此可见,我国在古代时期的福建等地区的海陆交通已非常发达,但同时期的西方在交通则未能如此发达。
  唐代,海外贸易开始兴盛,西元八世纪下半期,从广州经由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抵达印度、锡兰、再西入波斯湾、亚丁及红海地区的航路。将通往西方的海道与往新罗及日本的海道连接起来,唐代海外交通所能抵达的范围,已及于新大陆发现之前旧世界的大部分地区,中东商人如犹太人、波斯人以及***人纷纷东来。中国沿岸的交州、广州、泉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扬州等城市,因与蕃舶互动频繁,如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成为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因应海上贸易的新形势,唐代还特别设置“市舶使”,用来管理蕃舶的进出以及征税事由。海外贸易的数量,自此不断成长。
  扬州作为其中主要的贸易港,有诗云:"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又有"天下三分明月夜,二分无赖是扬州"。因此一般人都很喜欢扬州。据新旧《唐书·田神功传》记载,扬州有一次大乱,商胡(波斯人等)死者达数千人。
  市舶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市舶制度是在古代经济中心由内陆转移到沿海,海洋贸易逐渐繁荣的背景下产生的,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市舶制度开始于唐朝,完善于宋元,终于清代。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市舶制度彰显了传统海洋贸易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以及沿海人民在海洋贸易上的历史,以制度的形式证明了中国这个以内陆文明为主流的封建社会里海洋活动有其辉煌的历史。
  唐朝中期由于恒罗斯战役(751年)安史之乱(755年一763年)的爆发,由汉朝所拓展的链接东西方的陆上丝绸之路被截断。中国的经济文化重心由黄河中、上游开始向东、向南转移。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面临了一个历史的转折。关于唐朝市舶使的任职情况,根据史料记载:第一,唐代在安南、广州二地设置有市舶使,扬州、泉州等地虽也有外贸活动,但均无市舶使之设。第二,安南市舶使是临时设置的,供职多由宦官充任。
  唐代最开始设置市舶使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进奉海外珍品,以满足宫廷对珠宝香料等奢侈品的需求。到唐德宗初年王虔休改革市舶制度之后,市舶使才真正具备了进奉、征税等多项功能。在这些职能中,最重要的还是“进奉”。征税就开始标志着我国凤兰统治者的目光从黄土中原开始关注南部的海洋,海洋贸易和经济以及文化已开始进入中原文化的视野。
  在唐代,外国人在唐代经商,会有一部专门治理外国商人的律法。譬如,《唐律疏议》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由此可见,唐代中国人的文化观念都是以国家观念为先。比如在唐代的波斯人与***人滋事,就要按照唐代律法依法处理,若都是唐代人闹事,那就依照唐代本国百姓律法处理,可见我国唐代人的心胸宽阔。
  至于外侨遗产如何处理,有《新唐书·孔戣传》记载道:“旧制,海商死者,官籍其赀,满三月无妻子诣府,则没入。戣以海道岁一往复,苟有验者不为限,悉推与。”
  从唐代润州(今江苏镇江)到长江口本为陆上运输,但刘晏将它改为水上运输。从扬州运输到河阴(今河南荥阳),则照昔日办法。当时一斗米价值40钱,刘晏建造大船2000艘,每艘船可载一千斛,10艘船曰一"纲"(即一队),一纲300人,再配置250名篙工,200纲即11万人。从河阴可以运输到渭口,从渭口可直达太仓。这种大船用两旁马路拉牵索,用巴蜀襄汉所出麻与竹做绹索,索朽坏时用来做燃料。历史上说如此运送,每年可运110万石。
  唐政府在中央设有鸿胪寺,负责接待各国使节和宾客,其他沿海地区设互市监,广州设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不少海外物品流入中原,丰富了中原人民的社会生活,唐朝文化和技术也随海上贸易传播到更远的地方,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提升了唐朝国家形象。
  在与海外诸国进行贸易时,唐朝一般出口一些茶叶、高级丝绸、瓷器、乐器等物品,海外诸国一般一各自特产为贸易物品,如日本交易本国出产的珠绢、琥珀、水织拖等,印尼的象牙、白檀为货物,大秦以玻璃、石绿、金精等货物。
  这些海外物品的流入,极大地丰富了等国内物品种类,极大地开阔了国人眼界。更多的农作物经由海上丝绸之路传入中国,如波斯枣、巴旦杏、菠萝蜜、胡椒、菠菜、阿月浑子、无花果等作物先后传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唐朝后期天下尽裂为方镇,藩镇割据严重,河北地区的节度使任免都不由朝廷做主,贡赋自然也比从前唐政府尚能控制全国时减少了很多。东南地区如浙西、淮南、福建等地是唐朝直接控制的藩镇,它们为唐王朝财政提供主要赋税来源。
  多数藩镇积极发展造船业,进而大力发展海外贸易,从对外贸易中获取大量利润,维持着自身和唐政府的经济来源,为衰落的唐王朝的延续提供了财政支撑,减缓了其崩溃。
  唐代的海外贸易,给后来历代王朝的发展特别是海外贸易和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自宋代以后,各封建王朝都有海外贸易的印记,在宋代则创造了我国海外贸易的历史高峰期,在后来的王朝里,把海外贸易作为一项经济来源延续下来,它不仅提升了我国封建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同时也把中外文化的交流推广开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世界文明发展的历程。
  1.4 赋税过重,债券发达
  唐朝借贷契约是中国古代借贷契约历史上的昌盛时期。这时的契约可以归纳为债权人身份、债务人身份、立契时间、借贷原因、借贷性质、及总额到期日和借贷条件、借贷人死亡情况下的偿付条款违契条款结尾套用语立契人名单等十个部分。这种契约格式大体固定,一直到明末清初都没多少变动。
  由于寺院经济占统治地位,所以这一时期借贷契约的发生多与寺院僧侣有关。唐后期,高级僧侣之所以被称为僧侣地主,主要是因为他们把持着寺院经济。其次是普通众僧类似于古代社会中的自由民。不过这个时期的特色是集体借贷,一般都是大额无息借贷,其借贷的原因都是为少为粮种而且官方不收取利息。
  日常家用不足与过重的赋税,是造成唐朝借贷的重要原因之一。隋朝采用重刑政策,赋役繁重,社会矛盾趋于激化,隋朝最终走向灭亡,因此,借贷主要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及缴纳沉重的赋税、丧葬嫁娶病以及服差役等生活消费。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唐朝商品经济发达,而中国古代封建经济在生产方面是以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自给性生产为主。借贷主体绝大部分是小生产者,即佃民、小自耕民、私人手工业者等。小农经济过分脆弱,他们常处于破产威胁之下,借贷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由不得自己对利率多少做过多的要求。
  中国古代封建经济在生产方面是以男耕女织的自给性生产为主。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必要的投资费用。从贷入方来看农民投资就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最重要的固定资本就是土地。唐代时期相当多的农民土地不足或没有土地。唐朝在禁止土地买卖的情况下,即使允许,农民也未必有足够力量购买土地,租佃成为较为普遍可行的方法,即收成后再偿付地主,所以借贷成为他们的选择。商人投资唐代商业发达,店铺林立,往来贩运者多,商人为使投资事业有足够的周转资金,也有借贷需要。
  当然借贷原因还具有特殊性,特殊在出现在官人以及欲求官者身上。他们追求的是权势名位以及财富。所以无论原为贫民或官人,也不管采取何种手段,很少有人不为此努力的。所以古代对于正常的求职赴任活动,往往要准备为数可观的活动交际或旅宿等候费用。
  买官求职更是如此。这种巨额的费用对于资力不足者而言需要借贷,但对于财力雄厚者而言也要因重贿而求借于人,为此形成唐代特殊的借贷文化。这种借贷在政风败坏的中晚唐多见于藩镇。不但出镇的军将,兵士有借贷的困扰,文职官员同样如此。为求职或谋取高位而贿赂需巨额花费。
  另外,贡举是唐代入仕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仕人想要求得一个出身尤其是进士,不得不云集京师参加会考。除了学馆中官员食宿由官员供给外,其他一切费用均需自行筹措。其中不乏穷困潦倒者。举债求职外,赴任行旅费,食宿或排场费也是导致官人借贷的原因之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普遍化,尤其到了唐代,借贷关系发展到了昌盛阶段,并且不断纳入法律规范。唐代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在“合意”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借贷关系既可以是有息的,也可以是无息的。
  其次,唐代借贷有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之分,唐代借贷契约在有无利息称谓上是有严格划分的。唐代把计息借贷称之为“出举”,“举取”,其债务称之为“息债”唐代称无息借贷为“便”、“欠负”、“欠债”,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时向债权人提供某种财产作违约补偿时的抵押,唐朝把这种抵押称之为“指质”、“质举”、“收质”、“典质”。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进而稳定社会秩序,唐律对于计息借贷、无息借贷确立了不同的保护原则。
  虽然唐代国家对借贷契约的态度是“官不为理”,对于借贷的计算单位、计息单位都没做强制要求,但借贷契约毕竟关乎借贷双方债权的实现,基于维护交易秩序及借贷主体私人利益的考量,国家也积极采取了相关控制措施,针对利率水平和利息总量都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此加强对借贷契约的控制和管理,表现出浓厚的国家干预倾向。
  通常情况下,唐代政府对借贷双方的身份不做过多限制,但是主体身份等级的差异往往致使借贷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行使权利时容易受限,影响借贷契约的履行。出于维护借贷契约效力的考量,唐代政府仍就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
  古代民事法律中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债权保障措施的,唐律令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抵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当时称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式为掣夺。债权人掣夺债务人则一物多出现在借贷契约文书中,掣夺债务人财产即唐律中的牵掣财物。
  唐律中规定掣夺得财物不仅包括牲畜、家庭生活用品还包括房屋、土地等。掣夺家资这一解决债权的方式是建立在债务人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基础之上,当债务人确实无任何家资供债权人扣押时,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家属可以通过劳动的方式偿还债务也就是说以劳役折抵所欠债务,而且役身折酬有性别要求必须是家庭中的男口。
  另外,唐朝社会最常见的债务保障制度为保人制度,唐朝法律规定保人为负连带责任的契约附署人,保人作为第三方,提供瑕疵担保,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靠性,保人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借贷契约的进步,是唐朝的一大特色。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死亡或逃亡,那么有借贷契约中署名的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这种巨大的风险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同时也要求只有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才能做担保人。
  还有一种担保制度,叫做质的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其债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的动产折价拍卖或者进行变卖,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除了以上借贷债权保障措施以外,唐代还存在恩赦免除担保、支付违约金、负债不偿的刑事惩罚等债权保障措施。
  唐律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立法建制达到很高的水平,唐代借贷契约法律制度详实、完备取得了瞩目的成就,推动了债法的发展,影响深远,对于当今社会债权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唐代高利贷之风盛行,尽管唐政府对于民间经济流转的管理相对开放,但随着这种现象的逐渐加剧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严重干扰民间融资以及国家财政赋税。为此官法制定了相关的规定限制了借贷利息的最高限额,但是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规避行为给监管带来了难度。正是因为高利贷的现象屡禁不止,致使皇帝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国家作为债权关系的特殊主体以诏令的方式化解。
  这种来自民间底层的危险,针对债务放免实行“恩赦”政策。就算最终债权债务关系未能顺利落实,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其他争议事项致使借贷双方私下不能和解,官府出面亦能成为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给私契自治留下了空白空间。基于此,民契可以无视官法,也可以有意的规避乃至违反官法,包括律令中的一般规定,也包括皇帝的恩赦令。
  “乡法”在唐代的民间生活中已经视为一种潜在的社会规则,甚至在借贷活动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唐政府对民间举贷行为,虽然对私契订立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只是当契约以乡里惯例为后盾,而该乡法违背法律规定,如违法积利、契外掣夺等,照样还是“官为理”的。
  这就体现出乡法与官法之间的冲突抗衡。然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在百姓的观念中私契与官法是对立排斥关系,更多的情况是借贷主体想要凭借政府尊重私契的宣示,抗拒国家法律。民间法与国家法不同,天然上不具备强力的惩治措施,但其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依据习惯被广泛的生活群体所认可,故其对于人们的心理有一定约束作用。
  相对发达的唐代借贷契约法律制度并没有逐步走向辉煌,而是最终走向衰落,原因在于作为古代契约内容一部分的唐朝借贷契约,它同所有的契约一样,是在封建制度压制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形态,它的发展受到了太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压制,在没有放开的社会环境下,它的成长和发展是不可能顺利的。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的存在又有历史的必然要求。所以,借贷契约在古中国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发展。与时俱进中重新审视唐代借贷契约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借贷契约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对于传统的法制文化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培养人们的平等、自由、权利意识。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机制。另外,还要加强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完善现代契约制度,调动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现代契约精神。
  1.5 铜钱短缺,物价波动
  唐朝初年,朝廷对于铜矿的开采和铜的买卖其实限制的并不多,其实在这一时期根据史料记载,当时对于铜钱的开采要征收一定的税。特别是在宪宗时期,一年可以开采的产量就可以达到接近三十万千斤,在看文宗时期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但是这些铜的开采量,并不能满足铜钱铸造的一个严重缺陷。
  政府为了扩大铸钱的规模,同时对于铜的产量还有着非常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德宗时期就号召天下百姓可以自由发挥去开采铜山,但是收来的这些铜是要由政府买卖的,用来铸造铜钱。
  但也随着铜钱的开采量不断增加,铜的产量在日益的削减,这也是因为铜的资源是有限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造成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铜的价格会逐渐攀升。
  根据史料记载,在唐高宗时期,因为冶炼铜的厂房许多被停止了或废弃了,这样铜的生产量就一定会下降,但是国家又需要大规模的铸造铜器,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一方面是铜钱的生产规模在不断缩小,但是在流通方面有大量的需要,这样就造成了铜贵的问题。
  像在文宗时期就有记载,当时天下的所有的铜坑,有五十余个,但开采的量已经只有二十多万千斤,宣宗时期更是产量不断降低。加上中晚唐时期国家政事不稳定,战乱频繁,铜的开采就要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是遭到严重破坏。大量的开采铜钱,与此同时它的产量也因为各种因素在不断的降低,这样就让铜贵的问题逐渐的暴露出来。在铜的使用方面,除了寺庙当中需要大量的铜进行消耗之外,民间也流传着使用铜器皿的社会风气。
  根据唐代时期的史料记载,当时的铸造铜币的地区是在江淮一带加上这一地区出产的铜器,制作精良自然它消耗的成本,每贯钱就可以达到两千文,与此同时我们在前面了解到,当时铜器的开采规模不断缩小,自然就造成了铜器价格不断攀升。
  当时出现了“销钱为器,售利数倍”的现象,这就是一个非常清晰的记载。因为民间他们使用铜来铸造器皿的现象非常盛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就多次下令要禁止民间改变用铜铸造器皿的风气,就拿玄宗时期他颁布的《禁铸铜器诏》当中可以看见唐朝的皇帝,其实是明令禁止使用铜器的物件或者说去销毁铜钱,铸造铜器的现象。
  对于销钱为器的行为,唐朝时期的政府通过了严峻的刑法以及法律措施来对那些犯罪行为进行处决。例如在唐朝时期规定平民如果判了罪行,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同,就可以免一定的罪责,如果是九品以上的官员犯了罪的时候,也可以用铜进行赎罪,以不至于遭到免职的情况。
  到了唐玄宗时期,国家就正式颁布一道法令,当中就规定铜的收购,都是由国家负责,与此同时不允许私人买卖铜和铸造铜器,但是这项法令并没有被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新唐书》当中就有记载,隋朝末年天下民众私自铸造钱币在市场上通行。
  唐高祖在建立了唐朝之后,就不得不对这种私自铸造钱币的现象进行处理,因为当时的钱币环境以及问题都有很大的呈现,但是政治层面上,国家政局还没有稳定下来,治理钱币的问题也是要等到国家稳定之后,才有更多的精力开展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唐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一千文重六斤四两”,确立了国家铸币的法币地位。与此同时,又继承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绢帛为货币的传统,实行了“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钱即铜钱,帛则是丝织品的总称,包括锦、绣、绫、罗、绢、絁、绮、缣、?等,实际上是一种以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货币制度。 这其实也与当时的货币供应不足,存在紧张的现象是有一定关系的,但当时的民间还是有大量的民众去私自铸造钱币。
  其实到了武则天统治时期,他针对铜钱的管理又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当时为了能够控制住民间盗铸现象的发生,就还在允许民间有那些恶币的流通,这些铜钱并没有在官方得到统一于是武则天时期的统治政策,就采取的放任政策,直到玄宗时期,又开始对这些私自铸钱行为的惩罚和教训。到了玄宗时期,特别是知道天宝年间货币短缺的问题就不断呈现问题逐渐的严重化。
  根据唐玄宗当时颁布的诏令当中可以看见,民间是不允许私自铸造铜器的,而且官方也在购买民间,出产的一些铜矿石,在交易过程当中也主要运用布帛来交换,是一种食物交换,为的就是让铜钱能够最大程度上掌握在政府手中,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证实了当时的铜钱供应是非常紧张的。
  开元年间官府在多处地点设置了监督铸钱的行为,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同的紧张状况,但没过多久,恶钱又开始流行起来。根据记载,江淮地区铸造的恶钱数量非常的多,而且铸造的质量非常低劣,因为政府在管理恶钱流通方面没有更好的措施,也没有具体的实行,这样就让市场上的好钱和恶钱处于通用的状态。
  而且当时的一些权贵,他们用金诚当中好钱去江淮地区交换恶钱,再将这些恶钱运到京师地区去贩卖,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这也是到了玄宗时期,对于私自铸造钱币同时鼓励用布博进行交换的这些措施,都对钱币的缺乏情况有一定的缓解。
  但并不能阻止市场当中流通的铜钱,数量不断减少,金属的货币储存量十分的缺乏,这也是与当时繁荣的经济以及大量恶钱的存在都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
  时间就来到了唐朝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安史之乱,唐朝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分界点,的确随着安史之乱对国家政权的动荡,给唐朝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这也就让唐朝的铜钱缺乏问题更为突出,特别是在肃宗到德宗年间。
  政府其实还是在寻找措施进行解决这一难题,但是随着国家政局的不稳定,加上战争频繁,对于钱财的需求量更为庞大。这样就造成地方官员根据地方的形势发展,也在铸造铜钱。
  这对于唐代的钱荒,这一经济现象也是在不断延续,一直持续到雾中时期,这也对唐朝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困扰。
  唐政府不断出台严厉打击私铸和滥铸等的法令,并禁断使用恶钱,但是由于铜钱供应量严重短缺,币值不断上升坚挺,私铸和滥铸有暴利可图,所以成效并不理想。
  初期,社会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处于复苏阶段,水平很低。在这种情况下,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较好地适应了小额商品交易的需要。但随着贞观末期,尤其是唐高宗、武后及唐玄宗时期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钱帛兼行的货币制度逐渐暴露出其落后的一面。首先表现在绢帛作为货币因体大物重、不便分割、难于运输储藏等缺点开始不受市场欢迎,绢帛作为货币的职能趋于衰退,商品交易趋向喜欢使用更高一级的铜钱作仲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铜钱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营铸币不能满足这种要求,于是造成了流通中铜钱短缺的日益加剧,又进而引发了严重的铜钱的私铸和滥铸,造成了物价波动、货币流通不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混乱,对国家财政制度造成威胁。
  唐朝是一个多元化的朝代,对外促进贸易,对内完成改革,被世界广泛熟知。给子孙后代留下了深远影响。但在繁荣强盛的背面,深刻的社会及政治危机也在发展。土地兼并激烈,大量农民逃亡,均田制,府兵制和租庸调制都濒于崩溃,特别是节度使统辖的军事力量加强而内地军备废驰,导致内轻外重,成为后来安史之乱的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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